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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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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回顾】
孙某系柳州市西江路27号某小区业主。2008年12月,该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《物业前期管理委托合同》,委托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,委托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,期满后,双方续签合同将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。合同签订后,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,但孙某以期与物业公司之间无任何书面合同,不成立物业服务关系,拒交物业费,物业公司于2013年7月诉至法院,要求孙某支付2010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所欠物业费、公共照明电费、垃圾清运费共计2647.8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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